留言板属于电子公告栏目,未取得行政许可,不得擅自开通,以下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流程:

行政事项名称: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
行政事项类别:行政许可
法律及政策依据:
1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292号第9条)
2、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)
申请条件:
1、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栏目和类别;
2、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;
3、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,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、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、技术保障措施;
4、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,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;
5、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申请材料:
(一)书面申请
1、单位名称、专项申请的栏目、单位地址、单位联系人、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。
2、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。如经济论坛、大众聊天室、观众留言板等,并注明具体类别。
3、提供互联网接入单位名称、机房地址、IP地址。
(二)有健全的BBS五项管理制度(栏目明确制度、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度、用户上网登记制度、规则张贴制度、安全保障制度);
(三)提供BBS负责人及所有版主的名单和相关资料(包括各人的姓名,联系方式,最高学历,工作简历等),并附身份证、学历复印件。
(四)开办BBS涉及新闻、出版、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(五)各省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。

许可程序及办理时限:
1、材料准备齐全后,提交到网站所在的省通信管理局;
2、对于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,并发出受理通知书;对不予受理的,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,并说明理由;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
3、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,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。
& nbsp;?4、审查中,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省通信管理局将通知申请者修改或补充,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,否则视为放弃申请。申请者修改或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。
5、经审查,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,发出批准文件并变更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范围。

告知方式:凡同意申请的,由省通信管理局向申请单位发出批复文件。